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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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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的通知
國(guo)家(jia)安全監(jian)管總局辦(ban)公廳(ting)關於印(yin)發用(yong)人單(dan)位
職業病(bing)危(wei)害因素定期檢(jian)測管理(li)規範的通知
安(an)監總廳安健〔2015號
各(ge)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sheng)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chan)監督管(guan)理局,有關(guan)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bu)加強(qiang)和(he)規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hai)因(yin)素定期檢測(ce)工作,依據《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zuo)場(chang)所職業(ye)衛(wei)生監督(du)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ju)令第47號(hao)),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研(yan)究(jiu)製定了(le)《用人(ren)單位(wei)職業病危害因素(su)定期檢測管理規(gui)範》(以(yi)下簡稱《規(gui)範》),現印發給(gei)你們(men),請認真貫徹(che)執行。
一、充分認識(shi)做好(hao)職業病危害因素定(ding)期檢測工(gong)作的重(zhong)要(yao)意義。職(zhi)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用人單位必(bi)須(xu)履(lv)行的法定義務(wu)。開(kai)展(zhan)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qi)檢測,有利於用人單位及時掌(zhang)握(wo)其(qi)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de)種(zhong)類(lei)及危害程(cheng)度,采取有針對(dui)性(xing)的防控措(cuo)施(shi)保護勞動(dong)者職業健康。各級安全(quan)監管部(bu)門(men)和相(xiang)關用人單位要高度重視(shi)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采取(qu)行之(zhi)有效(xiao)的舉措,切實抓(zhua)好《規範》的貫(guan)徹落實。
二、認(ren)真組織(zhi)用人單位學(xue)習(xi)和落實《規範》。各級(ji)安全監管部門要把(ba)宣(xuan)傳好《規範》作為當前一項重點工作,有計(ji)劃(hua)、有(you)步驟地(di)組(zu)織轄(xia)區(qu)所(suo)有存在(zai)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認真學習《規範》內容,把握其核(he)心(xin)要求(qiu)。同(tong)時(shi)要組織轄(xia)區內職業病危害嚴重行(xing)業領域(yu)的用人單位對照(zhao)《規範》要求,全麵(mian)自(zi)查(cha)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查找(zhao)出的問(wen)題要認真(zhen)整(zheng)改。
三、加強對《規範》落(luo)實(shi)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用人單位自查基(ji)礎上,結合目前(qian)正(zheng)在開展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chu)建(jian)設(she)活(huo)動組織一次專(zhuan)項檢查,督促(cu)用人單位落實《規範》各項要求,確保實現《國家職業病防(fang)治(zhi)規劃(2009-2015年)》提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dao)70%以上的規劃目(mu)標(biao)。國家安全監管總(zong)局將(jiang)適時組織對《規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四、嚴(yan)厲查處職業衛生技(ji)術服(fu)務機構違(wei)法違規行為(wei)。各地區在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fa)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ji)構未按(an)照本《規範》和有關采(cai)樣檢測要求進行采樣檢測,或(huo)出(chu)具(ju)虛(xu)假(jia)檢測報(bao)告的,要依法予(yu)以查處;情節嚴重的,由(you)資質認可機關依(yi)法取消(xiao)其資質。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2月28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及時有效地預(yu)防、控(kong)製和消除(chu)職業病危害,保護(hu)勞動者職業健(jian)康權(quan)益(yi),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fa)》(以下簡(jian)稱《職業病防治法(fa)》)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ling)第47號),製定本規範。
第(di)二(er)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及其管理,適(shi)用本(ben)規範。
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指(zhi)用人單位定期委托具備資質(zhi)的職業衛生技術(shu)服務機構對其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的檢測。
本規範所指職業病危害因素是(shi)指《職業病危害因素分(fen)類目錄(lu)》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有職業接觸限(xian)值(zhi)及檢測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si)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製度,每(mei)年(nian)至(zhi)少委(wei)托具備資(zi)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gou)對其存(cun)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ci)全麵檢測。法律(lv)法規另(ling)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zhi)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ying)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納入(ru)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an),明(ming)確責任部門或責任(ren)人,所需(xu)檢測費(fei)用納入年度經費預算予以保(bao)障(zhang)。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檔(dang)案,並納(na)入其職業衛生檔案體係。
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與(yu)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ding)定期檢測合同前,應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計量認證範圍等事(shi)項進(jin)行核對,並將相關資質證(zheng)書(shu)複(fu)印存檔。
定期檢測範圍應當(dang)包(bao)含用人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僅對部分職業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場所進行指定檢測。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後(hou),應將其生產工藝(yi)流程、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原輔材(cai)料和設備(bei)、職業病防護設施、勞(lao)動工作製度(du)等與檢測有關的情(qing)況告知(zhi)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在確保正常(chang)生產的狀況下,配合(he)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zuo)好采樣前的現場調查和工作日寫(xie)實工作,並(bing)由陪同人員(yuan)在技術服務機構現(xian)場記錄表上簽字(zi)確(que)認。
第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後,結合用人單位提(ti)供的相關材料(liao),製(zhi)定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用人單位主(zhu)要負責(ze)人按照國家有關采樣規範確認無誤後,應當在現場采樣(yang)和檢測計劃上簽字。
第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進行現場采樣檢測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生產過(guo)程處(chu)於正常狀(zhuang)態(tai),不(bu)得故(gu)意減(jian)少生產負荷(he)或停產、停(ting)機。用人單位因故需要停產、停(ting)機或減負運行的,應當及時通(tong)知技術服務機構變(bian)更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
用人單位應當對技術服務機構現場采樣檢測過程進行拍(pai)照或攝(she)像留證。
第十一(yi)條 采樣檢測結束(shu)時,用人單位陪同人員應當對現場采樣檢測記(ji)錄進行確認並簽字。
第十二條(tiao) 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互(hu)相監督,保證采樣檢測符(fu)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點(dian)采樣時,選擇空氣(qi)中有害物(wu)質濃度最(zui)高、勞動者接觸時間(jian)最長的工作地點采樣;采用個(ge)體采樣時,選(xuan)擇接觸有害物質濃度最高和接(jie)觸時間最長(zhang)的勞動者(zhe)采樣;
(二)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隨(sui)季(ji)節發生變化(hua)的工作場所,選擇(ze)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時節(jie)為重點采樣時段(duan);同時風速、風(feng)向、溫(wen)度、濕度等氣象條件應滿(man)足(zu)采樣要求;
(三(san))在工作周內,應當將有害物質濃(nong)度最高(gao)的工作日選擇為重點采樣日;在工作日(ri)內(nei),應當將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時段選擇為重點采樣時段;
(四)高溫測量時,對於常年從(cong)事接觸高溫作業的,測量夏(xia)季最熱月份(fen)濕球黑(hei)球溫度;不定期接觸(chu)高溫作業的,測量工期內最熱(re)月(yue)份濕(shi)球(qiu)黑球溫度;從事室外作業的,測量(liang)夏季最熱月份晴天(tian)有太陽輻(fu)射時濕球黑(hei)球溫度。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委托(tuo)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二)隱(yin)瞞生產所使(shi)用的原輔(fu)材料成分及用量、生產工藝與布(bu)局等有關情況;
(三)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異(yi)常氣象(xiang)條件(jian)、減少生產負荷、開工時間不足等不能(neng)反映(ying)真實結(jie)果的狀態下進行采樣檢測;
(四)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更改采樣檢測數(shu)據(ju);
(五(wu))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指定地點或指定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采樣檢測;
(六(liu))以拒(ju)付(fu)少付檢測費用等不正當手段幹(gan)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正常采樣檢測工作;
(七(qi))妨礙正常采樣檢測工作,影(ying)響檢測結果(guo)真實性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時提供定期檢測報告,定期檢測報告(gao)經用人單位主要負(fu)責人審(shen)閱(yue)簽(qian)字後歸(gui)檔。
在收到定期檢測報告後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應當將定期檢測結果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定期檢測結果中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chao)過職業接觸限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提出相應整改(gai)建議。用人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ji)情況(kuang),製定切(qie)實有效的整改方(fang)案,立(li)即(ji)進行整改。整改落實情況應有明確的記錄並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備查。
第十(shi)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在工作場所公告欄(lan)向(xiang)勞動者公布定期檢測結果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jia)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用人單位違反(fan)本規範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deng)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fa)。
第十八(ba)條 本規範未(wei)規定的其他(ta)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ji)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
東莞三廢檢測之工業廢渣有哪些危害?目前很多城市(shi)都出現了比較的工業製造廠家,這些廠家的入駐,那麽城(cheng)市中久難(nan)免會有工業三廢的出現,所謂三廢就(jiu)是廢氣、廢渣和廢(fei)水(shui),而(er)工業廢渣就是成(cheng)產時產生廢棄(qi)殘(can)渣,危害甚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