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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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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的通知


國(guo)家(jia)安(an)全監管總(zong)局辦(ban)公(gong)廳關於(yu)印(yin)發(fa)用人單位

職(zhi)業病危(wei)害因(yin)素定期檢測管理(li)規範的通(tong)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5號(hao)

各省(sheng)、自治區、直(zhi)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建設(she)兵(bing)團安全(quan)生產監(jian)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yi)步(bu)加強和(he)規(gui)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hai)因素定(ding)期(qi)檢測工作,依據《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職業病(bing)防治法》和(he)《工作(zuo)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guan)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ling)第47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ju)研(yan)究製定了(le)《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以下簡稱(cheng)《規範》),現印發給(gei)你們,請認真貫(guan)徹(che)執行(xing)。

一、充分認識(shi)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jian)測工作的重要意義。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shi)用人(ren)單(dan)位必(bi)須(xu)履(lv)行的法定義(yi)務。開展職業(ye)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ce),有(you)利(li)於用(yong)人單位及時掌(zhang)握其(qi)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de)種(zhong)類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針(zhen)對(dui)性的防控措施(shi)保護勞動(dong)者(zhe)職業健(jian)康(kang)。各(ge)級(ji)安全監管部(bu)門和相關用人單位(wei)要高度重視(shi)職業病危害因素(su)定期檢測工作,采取(qu)行之(zhi)有效的舉措,切實(shi)抓(zhua)好(hao)《規範》的貫徹落(luo)實。

二(er)、認真組織(zhi)用人單位學(xue)習和落實《規範》。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ba)宣(xuan)傳好《規範》作為當(dang)前一項(xiang)重點(dian)工作,有計(ji)劃(hua)、有步驟(zhou)地組織轄(xia)區(qu)所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認真學習(xi)《規範》內容(rong),把握(wo)其核心要求。同時(shi)要組織轄區內(nei)職業病危害嚴(yan)重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對照(zhao)《規範》要求,全麵自查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查找(zhao)出的問(wen)題要認真(zhen)整(zheng)改。

三、加強對《規範》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yao)在用人單位自查基(ji)礎上,結合目(mu)前(qian)正(zheng)在開展的用人單位職業衛(wei)生基礎建設活動組(zu)織一次(ci)專(zhuan)項檢查(cha),督促(cu)用人單位落實《規範》各項要求,確保(bao)實現(xian)《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nian))》提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lv)達(da)到70%以上(shang)的規劃目標。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jiang)適時組織對《規範》落實情況進(jin)行檢查。

四、嚴厲查處職業衛生技術(shu)服(fu)務機構違(wei)法違規行為。各地(di)區在對用人單位監督(du)檢查過程(cheng)中,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ji)構(gou)未(wei)按(an)照本《規範》和有關采樣檢測要求進行采樣檢測,或出具(ju)虛(xu)假(jia)檢測報告(gao)的,要依法予(yu)以(yi)查處;情節(jie)嚴重的,由(you)資質認可(ke)機關依法取消(xiao)其資質。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ting)

2015年2月(yue)28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

第(di)一條 為(wei)了加(jia)強和規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gong)作,及(ji)時有效地預防、控製和消除(chu)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依據(ju)《中華(hua)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jian)稱《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tiao)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場(chang)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及其管理,適(shi)用本規範。

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指(zhi)用人單位定期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的檢測。

本(ben)規範所指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zhong)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有職業接(jie)觸限值及檢測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si)條 用人單位應(ying)當建立(li)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製(zhi)度,每(mei)年至(zhi)少(shao)委(wei)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cun)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全麵檢測。法律法規另(ling)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五(wu)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納入年度職業病防治(zhi)計劃和實施方案(an),明(ming)確(que)責任(ren)部門或責(ze)任人,所需檢測費(fei)用納入年度(du)經(jing)費預(yu)算(suan)予以保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檔(dang)案,並(bing)納(na)入(ru)其職業衛生(sheng)檔案體係(xi)。

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與(yu)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定期檢測合同前,應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zhi)、計量(liang)認證(zheng)範圍(wei)等(deng)事項進行核(he)對,並將相關(guan)資質證書複(fu)印存檔。

定期檢測範圍應當包含(han)用人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僅(jin)對部分職業病危害因素或部分(fen)工作場所進行指定檢測。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ding)委托協(xie)議後,應將其生產工藝(yi)流程、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原輔材料和設備、職業病防護設施、勞動工作製度等與檢測有關的情況告知(zhi)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在確保正常生產的狀況下,配(pei)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采(cai)樣前的現場調(diao)查和工作日(ri)寫(xie)實工作,並由陪同(tong)人員(yuan)在技(ji)術服務機構現場記錄表(biao)上簽字(zi)確認(ren)。

第九(jiu)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後,結合(he)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製定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用人單位主(zhu)要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采樣(yang)規範確認無(wu)誤後,應當在(zai)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上簽字。

第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進行現場采樣檢測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生產過程處於正常狀態,不得(de)故意(yi)減(jian)少生產負荷(he)或停(ting)產、停機。用人單位因故(gu)需(xu)要停產、停機或(huo)減負運(yun)行的,應當及時通知技術服務機構變更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

用人單位應當對技術服務機構現場采樣檢測過程進行拍(pai)照或攝像(xiang)留證。

第十(shi)一條 采樣檢測結(jie)束(shu)時,用人單位陪(pei)同人員應當對現場采樣檢測記錄進行確認並簽字。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互相監督,保證采樣檢測符合以下要求(qiu):

(一)采用定點采樣時,選(xuan)擇(ze)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zui)高、勞動者接觸時間最長(zhang)的工作地點采樣;采用個(ge)體采樣時,選擇接觸有害物質濃(nong)度最高和接觸(chu)時間(jian)最長的勞(lao)動者采樣;

(二)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隨季節發生變化(hua)的工作場所(suo),選擇空(kong)氣(qi)中有害物(wu)質濃度最高的時節為重(zhong)點采樣時段;同時風速、風(feng)向、溫度、濕(shi)度等氣象條件應滿(man)足(zu)采樣要求;

(三)在工作周(zhou)內,應當將有害物質濃度最高(gao)的工作日選擇為重點采樣日;在工作日內,應當將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時段(duan)選擇為重點采樣時段;

(四)高溫測量時,對於常年從事(shi)接觸高溫作業的,測量夏季(ji)最熱(re)月份(fen)濕球黑(hei)球(qiu)溫度;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測量工期內最熱月份濕球黑球溫(wen)度;從(cong)事室(shi)外(wai)作業的,測量夏(xia)季最熱月份晴天有太(tai)陽輻射時濕球黑球溫度。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委托(tuo)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過程中不得有下列(lie)行為:

(一)委托不具備相(xiang)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二)隱(yin)瞞(man)生產所使用的原輔(fu)材(cai)料成分及用量、生產工藝與布局等有關情況(kuang);

(三)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異常(chang)氣象條件、減少生產負(fu)荷、開工時間不足等不(bu)能(neng)反映(ying)真實結果的狀態(tai)下進行采樣檢測;

(四)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更改采樣檢測數(shu)據;

(五)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指定地點或指定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采樣檢測;

(六(liu))以拒付少付檢測費用等不正當手段幹(gan)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正常采樣檢測工作;

(七(qi))妨礙正常采樣檢測工作,影響(xiang)檢測結果真實性(xing)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時提供(gong)定期檢測報(bao)告,定期檢測報告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審(shen)閱簽字後(hou)歸(gui)檔。

在收到定期檢測報告後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應當將定期檢測結果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定期檢測結果中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chao)過(guo)職業接觸限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提(ti)出(chu)相應整改建(jian)議。用人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ji)情(qing)況,製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gai)落實情況應有明確的記(ji)錄(lu)並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備查。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在工作場所公告欄(lan)向勞動者公布(bu)定期檢測結果(guo)和相應的防(fang)護(hu)措施。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men)應當加強(qiang)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範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fa)律(lv)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chu)罰。

第十八條 本規範未規定的其他(ta)有關事項,依(yi)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zhang)及職業衛生標(biao)準的規定執(z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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