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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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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的通知
國家安(an)全監管總局辦公(gong)廳關於印(yin)發(fa)用人單位
職(zhi)業(ye)病危害因(yin)素定期(qi)檢測(ce)管理規範的通(tong)知(zhi)
安監(jian)總廳安健(jian)〔2015號
各省(sheng)、自治(zhi)區(qu)、直(zhi)轄市及(ji)新(xin)疆(jiang)生產建設兵(bing)團安全(quan)生產監督管(guan)理局,有關(guan)中央(yang)企(qi)業:
為進一步加強和(he)規範用人(ren)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gong)作,依(yi)據(ju)《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職業病防治法(fa)》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ling)第47號),國(guo)家安全監管總(zong)局研(yan)究製定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以下簡(jian)稱《規範》),現(xian)印發給(gei)你們(men),請(qing)認(ren)真貫徹執(zhi)行(xing)。
一、充(chong)分認識(shi)做好職業病危(wei)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的重(zhong)要意義。職業病(bing)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shi)用人單位必須(xu)履(lv)行的(de)法定(ding)義(yi)務(wu)。開(kai)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有(you)利(li)於用人單位(wei)及時掌(zhang)握(wo)其(qi)工作(zuo)場所(suo)職業病危害因素(su)的種類(lei)及危害程(cheng)度,采取(qu)有針對(dui)性(xing)的防(fang)控措施(shi)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各級(ji)安全監管部(bu)門和相(xiang)關用人單位要高(gao)度重視(shi)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jian)測工作,采取行之有效(xiao)的舉措(cuo),切(qie)實抓好(hao)《規範》的貫(guan)徹(che)落實。
二(er)、認真組(zu)織用人單位學(xue)習(xi)和落實《規範》。各級安全監管部門(men)要把宣(xuan)傳(chuan)好《規範》作為當前一(yi)項重點工作,有計劃(hua)、有步(bu)驟(zhou)地組織轄(xia)區所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認真學習《規範》內容(rong),把(ba)握其核(he)心要求。同(tong)時要組織轄區內職業病危害(hai)嚴(yan)重行業領(ling)域(yu)的用人單(dan)位對照《規範》要求,全麵(mian)自查(cha)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查找出的問(wen)題(ti)要認真(zhen)整改。
三、加強(qiang)對《規範》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在(zai)用(yong)人單位自(zi)查基(ji)礎上,結合目(mu)前正在開展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sheng)基礎(chu)建設(she)活(huo)動組織一次(ci)專項檢查,督促(cu)用人單位落(luo)實《規範》各(ge)項(xiang)要(yao)求,確(que)保實現《國家(jia)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提出的工作場(chang)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70%以(yi)上的規劃目標。國家安全監管總局(ju)將適(shi)時組織對《規(gui)範》落實(shi)情況進行檢查。
四、嚴厲(li)查處職業衛(wei)生技術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wei)。各地(di)區在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fu)務機(ji)構未按照(zhao)本《規範》和有關采(cai)樣檢測要求進行采樣(yang)檢測,或(huo)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要依法予(yu)以查處;情(qing)節嚴重的,由資質(zhi)認可機關依法取消(xiao)其資質。
安全監管總局辦(ban)公廳(ting)
2015年2月(yue)28日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了(le)加強和規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及時有效地預(yu)防、控(kong)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yi),依據《中華(hua)人民(min)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cheng)《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du)管理(li)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di)47號),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產(chan)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及其管理,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tiao)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是指用人單位定期委托(tuo)具備資(zi)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gou)對其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的檢測。
本規範所指(zhi)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所列(lie)危害因素以及國家職業衛生標準(zhun)中(zhong)有職業接觸(chu)限值(zhi)及檢測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li)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製(zhi)度(du),每年至(zhi)少(shao)委托具(ju)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cun)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全麵檢測。法律法規另(ling)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納入年度職業病防治計(ji)劃和實施方案,明(ming)確責任(ren)部門或責任人,所需檢測費(fei)用納入年(nian)度經費預算(suan)予以保(bao)障(zhang)。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jian)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檔(dang)案(an),並納(na)入其職業衛生檔案體(ti)係(xi)。
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定期檢測合同前,應(ying)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計量認證範圍等事項進行核對,並將(jiang)相關資質證書複印存檔。
定期檢測範圍應當包含(han)用人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不得(de)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僅對部分(fen)職業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場所進行指定檢測。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yu)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ding)委托協議(yi)後(hou),應將其生產工藝(yi)流(liu)程、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原(yuan)輔材(cai)料(liao)和設備(bei)、職業病防護(hu)設施、勞(lao)動工作製度等與檢測有關的情況告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在確保正常(chang)生產的狀(zhuang)況(kuang)下,配合(he)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zuo)好采樣前的現場調查和工作日寫(xie)實工作,並(bing)由陪(pei)同人員(yuan)在技(ji)術服務機構現場記錄表上簽(qian)字確認。
第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diao)查後,結(jie)合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製定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用人單位主要負(fu)責人按(an)照國家有關采樣規範確認無(wu)誤(wu)後,應當(dang)在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上(shang)簽字(zi)。
第十(shi)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進(jin)行現場采樣檢測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zheng)生產過(guo)程處於正常狀態(tai),不(bu)得故意(yi)減少生產負荷或停產、停機。用人單位因故(gu)需(xu)要停(ting)產、停機或減(jian)負運行的,應當及時(shi)通知技術服務機構變更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
用人單位應當對技術(shu)服務機構現場采樣檢測過程進行拍(pai)照或攝像(xiang)留證。
第十一條 采樣檢測結束(shu)時,用人單位陪同人員應當對現場采樣檢測記(ji)錄進行確認並簽字。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互(hu)相監督,保證采樣檢測符(fu)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點采樣時,選擇空氣中有害物質濃(nong)度最(zui)高、勞動(dong)者接觸時間(jian)最長(zhang)的工作地點采樣;采用個體采樣時,選擇接觸有害物質濃度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勞動者(zhe)采樣;
(二)空氣中有害物(wu)質濃度隨(sui)季(ji)節(jie)發生變(bian)化(hua)的工作場所,選擇空(kong)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時節為重點(dian)采樣時段;同時風速、風(feng)向、溫度、濕度等氣象條件應滿(man)足(zu)采樣要求;
(三)在工作周內,應當將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工作日(ri)選(xuan)擇(ze)為重點采樣日;在工作日內,應當將有害物質濃度最高的時段(duan)選擇為重點采樣時段;
(四(si))高溫測量(liang)時,對於常年從事接(jie)觸高溫作業的,測量夏季最熱(re)月份濕(shi)球黑(hei)球溫(wen)度;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測量工期內最熱月份濕球黑球溫度;從(cong)事室(shi)外作業的,測量夏(xia)季最熱月份晴(qing)天(tian)有太陽(yang)輻(fu)射(she)時濕球(qiu)黑球溫度。
第十三(san)條 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委(wei)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二)隱(yin)瞞(man)生產所使用的原輔(fu)材料成(cheng)分及用量、生產工藝與布局等有關情況;
(三)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異(yi)常氣(qi)象條件(jian)、減少生產負荷、開工時間不足等不能(neng)反映真實結果的狀態下進行采樣檢測;
(四)要求(qiu)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更改采樣檢測數(shu)據;
(五)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指定地點或指定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采樣檢測;
(六(liu))以拒(ju)付(fu)少付檢測費用等不正當手段幹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正常采樣檢測工作;
(七(qi))妨(fang)礙(ai)正(zheng)常采樣檢測工作,影(ying)響檢測結果真實性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要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時提(ti)供(gong)定期檢測報告(gao),定期檢測報告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審(shen)閱簽字後歸(gui)檔。
在收到定期檢測報告後一個(ge)月之內(nei),用人單位應當將定期檢測結果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定期檢測結果(guo)中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chao)過職業接觸限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提出相應整改建議。用人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ji)進行整(zheng)改(gai)。整改落實情況應有明確的記錄(lu)並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備查。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在工作場所公告欄(lan)向勞動者公布(bu)定期檢測結果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jia)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用人單位違(wei)反本(ben)規範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deng)法律(lv)法規及規章(zhang)的規定予以處(chu)罰(fa)。
第十八(ba)條 本規範未規定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職業衛生標(biao)準的規定執行。
東莞三廢檢測之工業廢渣有哪些(xie)危害?目前很多城市都出現了比較的工業製造廠家,這(zhe)些廠家的入(ru)駐,那麽城市中久難(nan)免(mian)會(hui)有工業三廢的出(chu)現,所謂三廢就是廢氣、廢渣和廢水(shui),而工業廢渣就是成產時產生廢棄殘渣(zha),危害甚(shen)廣。